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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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刘** · 0371-****4589
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丁** · 0371-****0588、130****9596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 | 1台 | — | 21.3 万元 |
—1—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1124采购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二六年十月
—2—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2评标方法前附表....................................................................................................................32(一)资格审查表.................................................................................................................32(二)形式评审表.................................................................................................................34(三)符合性评审表.............................................................................................................34(四)综合评分办法细则......................................................................................................35第四章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设备采购合同........................................................................43第五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4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0一、投标函...........................................................................................................................52二、开标一览表....................................................................................................................54三、货物分项报价表.............................................................................................................55四、技术偏离表....................................................................................................................56五、技术方案方案................................................................................................................57六、商务条款偏差表.............................................................................................................58七、综合部分........................................................................................................................59八、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3九、资格审查资料................................................................................................................65十、承诺函........................................................................................................................67十一、投标单位廉洁自律承诺书..........................................................................................68十二、投标承诺函................................................................................................................69十三、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70十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74十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75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76
—3—特别提示1、供应商注册供应商首先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hnsggzyjy.henan.gov.cn/”网站进行注册,然后按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公共资源项目CA办理流程准备齐注册资料,最后到CA公司办理CA密钥,完成注册。2、投标文件制作2.1供应商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hnsggzyjy.henan.gov.cn/)”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压缩文件下载”等。2.2供应商凭CA密钥,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每个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2.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格式),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hnsggzyjy.henan.gov.cn/)”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2.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hnsggzyjy.henan.gov.cn/)”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2.5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除文件中特殊说明外,需要盖单位章的均指单位电子CA锁印章,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盖个人的电子CA锁印章或签字扫描件或物理印章扫描件。2.6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须严格按照格式编辑,并作为电子开评标系统上传的依据。2.7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不提交任何原件等其他资料,无原件核验内容,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2.8投标人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法定代表人CA密钥和企业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hntf格式和*.nhn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密钥。3、评标前的澄清与变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澄清、更正或更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投标人,对于各项目中已经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系统可能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注册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4、评标过程的澄清
—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的过程中已发出的澄清作为评审过程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前时刻关注系统内部发出的“答疑”,系统也可能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供应商或投标人。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投标人注册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5、投标人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群发的消息通知等,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6、因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所以招标文件中如果有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均指其扫描件,书面形式或文件均指正确程序下有效的电子文件或指令。
—5—第一章招标公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hnsggzyjy.hena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11242、项目名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13000.00元;最高限价:213000.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豫政采(2)20261567-2人体成分分析仪213000.0021300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采购范围: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1台,包括本次采购包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5.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项目经费,已落实。5.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5.4质量标准: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5.5质保期:质保3年5.6标包划分:共3个包,其中包1(肺测试仪)接受进口产品采购,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和包3(医用超低温冰箱)不接受进口产品采购。
—6—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至质保期结束。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3.2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3投标人为境内生产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hnsggzyjy.henan.gov.cn/)3.方式:凭CA密钥市场主体登录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投标人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才能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
—7—与交易活动,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专区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4.售价:0元。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6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指定位置。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五、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6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三)-2(郑州市经二路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可不到开标现场解密。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解密的,其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相关规定:1.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5.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8—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2号联系人:刘晓辉联系方式:0371-6397458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80号16C1501室联系人:丁姜瑞、张小波、闫岩、杨丹丹、丁未戊联系方式:0371-****0588、1301552959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丁姜瑞、张小波、闫岩、杨丹丹、丁未戊联系方式:0371-****0588、130****9596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2号联系人:刘晓辉联系方式:0371-63974589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80号16C1501室联系人:丁姜瑞、张小波、闫岩、杨丹丹、丁未戊联系方式:0371-****0588、130155295961.1.4项目名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1.2.1项目预算金额213000.00元1.2.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项目经费,已落实1.3.1采购范围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1台,包括本次采购包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1.3.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1.3.3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3.4质量标准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
—10—1.3.5质保期原厂质保3年1.3.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至质保期结束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现场踏勘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分包是否分包:不允许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形式评审表和符合性评审表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时间: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形式: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提出2.2.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发出的形式形式: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出3.2.4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213000.00元;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要求,本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需提供投标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承诺函的均视为无效投标。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标。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1)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复印件或扫描件3.7.3(2)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地方都应用投标人单位的CA印章。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CA印章,若委托代理人没有CA印章,则投标文件需上传有手写签名的扫描件。4.2投标文件递交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
—12—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等。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专家4人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专家确定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6.3.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7.1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2.3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一次性提出7.2.5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提出。接收质疑函联系部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371-****0588、130****9596代理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80号16C1501室7.5.1履约保证金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信息A、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
—13—业力度的通知,本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制造商若是中小企业,应提交信息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不能提供,则视为非中小微型企业,价格不予扣除;(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B.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其中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判定依据为最近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判定依据为缴纳统筹人员总数。C.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D.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E.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的要求,本次采购有在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记“★”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F.为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中标供应商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具体详见附件。G.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0.2A.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B.中标人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C.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工业。
—14—D.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0.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包1(肺测试仪)接受进口产品采购,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和包3(医用超低温冰箱)不接受进口产品采购。10.4支持本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国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4)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10.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10.6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15—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如涉及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对于同时获得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按一种产品优先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不含冷却塔)、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以最新发布清单为准),拟供产品中含有以上货物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本项目采购产品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型号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证书无效或型号不符的,相关产品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3)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如涉及到自主创新首购产品,应当采购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16—(4)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如涉及到计算机办公设备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10.7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10.8知识产权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总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0.9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0.10代理服务费是否由中标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是。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相关收费规定,优惠百分之肆拾收取。支付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信息:户名: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462260100100337403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
—17—开户行行号:30949100126510.11特别提醒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澄清、更正或更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投标人,对于各项目中已经成功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注册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s://hnsggzyjy.henan.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10.12项目属性货物10.13所属行业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工业。投标人须知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和落实情况1.2.1项目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质保期、合同履行期限1.3.1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6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初步评审表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踏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10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及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11响应和偏差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商务、技术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形式为准。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方法和标准;(4)合同;(5)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2.2.2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投标人,发布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项目中已经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2.2.5投标人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2.6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审查证明材料;(2)商务、技术文件;(3)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投标报价
—21—3.2.1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在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他服务费总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投标报价。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最低投标报价并不意味着一定中标。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无效。3.4投标保证金3.4.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之规定,本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1款要求。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
—22—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4.1.1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采购人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远程开标大厅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不需要到开标现场,只需根据要求进行远程解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23—须提前进入远程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操作和投标文件的解密。具体操作流程及程序,请投标人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5.2开标程序(1)公布投标单位;(2)投标人远程解密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导入;(4)电子唱标;(5)异议与回复;(6)开标结束。5.3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2)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或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30分钟内未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在交易中心系统规定质疑时间内将异议签章提交后推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页面,异议回复完成之后方可结束开标程序。异议及回复内容会保存至评标报告打印中的扫描件“其他”类别中。5.5资格审查5.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5.5.2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没有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或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能进入评标。5.5.3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将资格审查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程序。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6.评标
—24—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6.3.2形式评审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6.3.3投标文件的澄清(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
—25—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6.3.4一个分包(标段)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中若有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人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投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
—26—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投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6.3.5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6.3.6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投标无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7.合同授予7.1中标公告7.1.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2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7.2质疑与投诉
—27—7.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2.2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2.3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本章7.2.1、7.2.2款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2.4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7.2.5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7.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7.2.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投诉。7.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7.4.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投标人须按投标保证承诺书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投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出
—28—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4.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5履约保证金7.5.1履约保证金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须按投标保证承诺书的承诺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6预付款7.6.1预付款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履行前,采购人向中标人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7.6.2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在收到预付款前,需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指中标投标人向银行或者有资质的专业的担保机构申请,由其向采购人出具的确保预付款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或者保障政府采购履约质量的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保函等。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9—(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8.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行为;8.2.3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被列入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投标活动。(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员送达、分发;或不同投标人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所留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出现两处及以上相同细节错误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四)不同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主观应答方案部分或全部内容完全雷同的;(五)存在其他有证据证明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形。8.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8.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0—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各投标人: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32—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前附表(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提供有效资信证明的,需同时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6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6特定资格1.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2.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投标人为境内生产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7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33—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可以对所有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存档。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开标后查询结果为准的,投标人自行查询的证明材料将不作为评审依据。开标当日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采购人查询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8无关联关系声明针对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声明函。
—34—(二)形式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一致2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符合性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标书雷同性分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2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3交货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4交货地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5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6质保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5项规定7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6项规定8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9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出最高限价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10其他实质性要求未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1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的12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符合报价要求,无异常报价情况
—35—(四)综合评分办法细则序号评审因素评审细则1投标报价:35分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计算按四舍五入法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报价部分得分。(1)根据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依据,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具体评审价格最低比例10%扣除,对于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予扣除。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监狱、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2)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供应商所投全部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则给予评标价格扣除计算。部分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予扣除计算。(4)本项目支持本国产品,具体要求:①单一产品采购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非单一产品采购中,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2.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3.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有效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作为评审报价。
—36—4.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投标人报价存在投标人须知6.3.3(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6.3.3(2)项的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2技术部分:48分技术参数(28分)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得28分,标注★号技术参数每有一条不满足扣4分,非标注技术参数每有一条不满足扣2.65分,扣完为止。注:(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提供技术证明文件:1、完整的注册检验报告2、产品说明书3、原厂技术白皮书(datasheet)和彩页,以上3种应当提供任意1种或多种。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技术证明材料为英文资料,应在参数对应位置加标下划线,并备注中文注释。参数中有独立说明提供相关资料的以参数为准。(2)彩页中有多个型号时,为便于评委查阅,投标人可在所投设备型号上予以标注。投标人所投技术参数指标若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须提供优于招标文件所对应的技术参数的技术证明资料。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条款偏差表》中的偏差说明,除此之外还须说明与每一条参数相对应的技术证明资料所在投标文件页码作为专家评审依据,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每一条参数相对应的技术证明资料所在投标文件位置未说明或表述不清或证明资料内容不能有效反映出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视为本条参数负偏差。(4)投标人应对填写的《技术条款偏差表》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偏差说明填写为响应/满足/无偏差/无偏离,但证明材料实际为不响应/不满足/存在负偏差/负偏离,则视为虚假投标,按照无效标处理。安装调试方案(5分)1.安装调试工作人员配备齐全,人员分工明确,工具配备完整,安装调试方案充分且高效,调试后保证能够稳定运行不出现故障,同时提供应急措施,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得5分;2.安装调试人员齐全,人员分工基本明确,有较具体的安装调试方案,调试后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稳定运行得3分;3.安装调试人员齐全,人员分工基本明确,安装调试方案一般,调试后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运行得2分;4.安装调试人员基本齐全,方式方案欠完备,内容一般,基本足需求得1分;
—37—5.安装调试方案完全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培训方案(5分)1.培训方案内容详实具体,培训时长充分且高效、人数充足,考核办法符合项目特点,确保满足培训效果且满足项目实施的,得5分;2.培训方案内容具体,培训时长、人数充足,满足培训效果及项目实施的,得3分;3.培训方案内容具体,培训时长基本充分、人数基本充足,能满足培训效果及项目实施的,得2分;4.培训方案不全面、不详尽或者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5.完全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售后服务方案(5分)1.售后服务内容详尽,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年限、质保期后维保承诺措施、故障响应处置能力、遇重大事项能提供现场或远程技术支持等(不限于以上内容)全面具体,表述清晰,有详细的保障措施得5分;2.售后服务内容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有较具体服务和响应措施,对免费售后服务年限、质保期外维保承诺、故障响应处置能力、遇重大事项能提供现场或远程技术支持说明具体得3分;3、售后服务内容能基本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有服务和响应措施,对免费售后服务年限、故障响应处置能力、遇重大事项能提供现场或远程技术支持说明具体得2分;4.售后服务内容简单,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有限得1分;5.完全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备品备件保障措施(5分)1.备品备件保障措施考虑周全、高效、可行,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5分;2.提供相关措施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得3分;3.提供相关措施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内容中基本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得2分;4.提供相关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靠、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基本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分;5.完全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3综合部分:17分类似业绩(6分)供应商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业绩合同(同品牌),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6分。注:每份有效业绩需提供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附
—38—相关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定加分。质保期(6分)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3年基础上,质保期每增加1年得2分,最多得6分。增加不足1年不加分。优惠承诺(4分)每有一项实质性优惠承诺得2分,最多得4分,没有不得分。注:1.供应商提供的实质性承诺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优惠合理,详实可行。2.不提供则该项得0分节能清单产品(0.5分)除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外,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0.5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清单可在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环保清单产品(0.5分)投标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0.5分。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查询地址同上。
—39—1.评标方法与标准1.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最后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1.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相关职责。1.3评标步骤(一)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标。(二)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以确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三)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资格审查和形式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四)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细则,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采购需要、商务、技术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0—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3.本国产品价格给予扣除标准3.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4、国家相关部委针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出台了相关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并相继颁布《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月3日下发)(以下简称“机构名录”)、《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环保清单”)。根据要求,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记“★”产品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经过“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对于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标记“★”产品的以及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并经“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优先采购体现。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
—41—优惠措施:对于同时获得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按一种产品优先采购。优先采购指最终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技术指标优劣情况相同的优先选择所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合计金额占自身投标报价比例大的投标人。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5.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5.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5.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投标文件的澄清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9、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9.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9.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9.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9.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
—42—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3—第四章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设备采购合同甲方: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乙方:地址:郑州市经八路二号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0371--63921640电话:邮编:450014邮编:甲方于年月日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评审,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达成以下条款:一、合同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组成如下:1、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二、采购内容:(详见配置清单、参数及其他附件)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总金额(含税):人民币¥元大写:三、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二项采购内容向甲方提供原装、全新的设备。且设备生产日期在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2、采购设备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乙方保证是原产地生产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3、乙方产品包装应当防尘、抗压、抗震,保证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时外包装良好,设备全新(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等。4、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维修次数超过两次或不能正常使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乙方须无条件免费将该设备更换为同品牌同规格型号的新设备。5、乙方设备应当单证齐全,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操作和维护手册)、保修证明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供商检单、报关单。
—44—四、交货方式: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日历天,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调试安装完毕。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为,运输、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前,设备的损坏、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五、安装调试与验收1、乙方负责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服务,直至该产品能正常使用,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2、乙方应当在设备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日历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工作,在此过程中设备出现任何质量、性能问题、安全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应随货提供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工具,包括相应的中文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图纸、其他应具有的文件材料和工具。4、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完成后,乙方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填写验收报告交至甲方医学装备管理科,甲方组织联合验收。验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配置、质量、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通过的,双方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通过验收,按退货处理,乙方负责无条件退货。六、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合格、操作培训完成后启动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并联合签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95%;剩余5%自验收合格满1年且无任何扣款的,无息支付乙方。余款支付申请由乙方发起,并填写按照要求填写余款申请表。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号:;户名:;七、售后服务:1、本合同的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备的质保期年(须提供原厂售后服务证明文件),终身维修,维修期间提供备用机。2、质保期内,乙方免费对所供产品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以及不定期巡查保养服务,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报告,维护保养报告包括设备清洁、性能测试
—45—及校准、必要机械或电气安全检查,以及按照制造商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其他维护维修。质保期外,若乙方对维护保养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应予说明,否则甲方不予支付。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小时内上门服务,若不能按时到达现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原厂维修工程师姓名:电话:商务人员姓名:电话:4、施工类项目,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设备类项目,设备安装完成后,负责清运设备包装箱等,保持院区及现场干净整洁。八、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能按期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一次性赔偿。2、乙方提供产品品牌、数量、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后,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操作培训服务的,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4、乙方保证所销售产品获得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纠纷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5、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利所支出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甲方: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46—采购项目验收(中标人使用)中标人验收注意事项:1、验收事宜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包括医学装备部、后勤管理部、信息化建设部等等。2、设备生产日期在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投标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职能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验收报告,发起验收。3、按照以下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后打印;1)、验收报告一份。2)、验收报告附采购合同一份(含配置清单)。3)、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商检单;商检单上序列号与设备机身一致。
—47—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设备验收报告招标时间:年月日□院内☑院外验收时间:年月日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科研资金设备名称:SN/编号:经销商:联系人及电话: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单价*数量:质保期:使用科室及位置(楼号、楼层)院区号楼层病区使用科室联系人:使用科室电话:序号投标文件配置清单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123456验收结果:1、硬件:配置齐全□2、软件:满足参数□3、信息连接:连接完成□此项目不需连接□申请部门:主管职能科室:财务资产部:招标采购部:审计事务部:纪委:提示:1、验收报告一份。验收报告附购销合同一份和投标文件配置清单。2、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商检单;商检单上序列号与机身一致。
—48—设备余款支付申请表公司名称(签章):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单位:数量:设备购置总价款:项目合同付款方式:项目已付款项比例:金额:大写元整本次申请比例比例:金额:大写元整使用科室意见职能部门意见采购部门意见财务科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49—第五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包2:人体成分分析仪人体成分分析仪技术参数要求一、数量要求1台二、技术要求★1、采用多频率生物电阻抗分析方法,至少涵盖5kHz、50kHz、500kHz、1000kHz等频率,频率输出误差范围:≤±1%2、测量时间≤40秒3、阻抗测量允差范围:四肢≤±1%,躯干≤±3%★4、人体成分分析仪主机面板配有触控屏幕及物理按键两种输入方式5、至少可输出以下指标:细胞外水分比率(全身、节段)、骨骼肌指数、脂肪量指数、BIVA生物电阻抗矢量分析、相位角(全身、节段)、体型(含消瘦型、运动员体型等,≥10种)、身体围度(腹围、臀围、胸围、左大腿、右大腿)等6、具有透析患者干体重评价功能,并提供干体重评价标准的制定依据7、用户管理功能:具有新用户注册、附加信息中的病史、组信息、及用户备注信息等功能;可分组管理,分病史管理;可按照用户姓名、ID、测试日期进行搜索、按手机号码、病史、组进行搜索8、至少可输出身体成分报告、身体水分报告、儿童生长报告等★9、测量数据的准确性经过公开验证,去脂体重、脂肪量等营养相关指标的结果数据与DEXA法有较高的一致性(r>0.95),体水分与D2O法有较高的一致性(r>0.90),提供公开文献资料注:标记★项为核心技术参数
—5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51—目录(格式自拟)
—52—一、投标函致: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招标货物及相关服务,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交货期为。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
—53—投标函附录供应商名称包号投标范围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质保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日历天其他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采购内容、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等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
—54—二、开标一览表标题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货期质量保证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日历天其他声明备注:电子交易系统开标一览表中质量保证期填写质保期;投标保证金填写0元。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的相关信息与本开标一览表不一致,以本开标一览表为准。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
—55—三、货物分项报价表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原产地(国)交货期单位单价(含税费)总价备注1说明:1.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
—56—四、技术偏离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序号产品名称技术参数及要求对招标文件偏差描述技术证明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123456...
—57—五、技术方案方案1、安装调试方案(格式自拟)2、培训方案(格式自拟)3、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4、备品备件保障措施(格式自拟)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
—58—六、商务条款偏差表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日期:序号项目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偏离备注12345678
—59—七、综合部分1、供应商近年完成的同类业绩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需方名称需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价格供货内容备注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类似业绩。详见评分办法要求。
—60—2、质保期(格式自拟)3、优惠承诺(格式自拟)
—61—4、节能清单产品节能产品明细表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名称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数量单价总价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日期:填报要求:1.本表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一致。2.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委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4.请供应商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审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5.没有相关产品可不提供。
—62—5、环保清单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名称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数量单价总价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日期:填报要求:1.本表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一致。2.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该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评委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4.请供应商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审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5.没有相关产品可不提供。
—63—八、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64—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无需提供本授权书。
—65—九、资格审查资料1、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箱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拟派项目负责人备注注:1、企业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规定。)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所有内容所需资料需先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并经核验,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即可,诚信库中证件需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件一致。
—66—2、资格证明文件
—67—十、承诺函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参与的采购编号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营养科全周期体重管理示范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包2二次)的投标活动,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应标参数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若我公司成交(中标),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响应(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货。若所供产品达不到响应(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或不符合国家对于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或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或不接受使用进口产品投标的包段使用进口产品投标,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我司追偿,我司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年月日
—68—十一、投标单位廉洁自律承诺书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本单位郑重作出以下廉洁承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不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谋取资格预审及投标的不正当照顾。(二)不以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谋求不正当利益。(三)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向评标专家打招呼谋求照顾,不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在资格预审资料中,主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自身近三年(投标截止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并提供查询截图。(五)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陪标、围标、串标。(六)不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诬告其他供应商。(七)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八)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九)中标后,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主动接受、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上承诺若有违反,甘受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且同意被采购人列入“企业黑名单”。承诺单位(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年月日
—69—十二、投标承诺函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因此,在本次(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过程中,我公司郑重承诺:1、我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均是真实的,不提供虚假材料,不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2、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我公司保证不撤回投标。3、如果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足额的中标服务费。4、如果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如果违反上述承诺,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外,在3年内我公司自愿放弃参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年月日
—70—十三、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供应商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供应商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企业可不填报。2、中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工业。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1—(提醒:如果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二)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72—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2.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中享受10%的价格扣除。
—73—(提醒:如果供应商不是监狱企业,则不需要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公章):日期:备注:1、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监狱企业评审中享受10%的价格扣除。
—74—十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75—十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
—76—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一、关于小微企业及产品1、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执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5.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6.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7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8—(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9—(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80—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81—二、关于监狱企业1、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2、证明材料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1、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证明材料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四、关于节能产品1、政府采购政策:1.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2《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证明材料2.1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品目清单中非“★”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不给予优先采购体现。五、关于环境标志产品
—82—1、政府采购政策:1.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证明材料2.1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品目清单中非“★”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不给予优先采购体现。
—8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
—84—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2月1日
—8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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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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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六、关于进口产品1、政府采购政策:1.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1.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2、备注2.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2.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供应商的进口产品。2.2根据财库[2007]119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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